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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起

依據藥事法第41條規定,為提升藥物製造工業水準與臨床試驗品質,新興藥物科技之研究發展,對致力於新藥物、相關產製技術之研發及配合政府推動相關政策成效卓越者,由衛生福利部與經濟部共同獎勵之。

衛生福利部於民國89年與經濟部會銜發布「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」,將研發產品分為藥品類、醫療器材類及製造技術類3類,並依其貢獻程度分別授予金質獎、銀質獎、銅質獎,並公開表揚之。

105年度為「衛福部‧經濟部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」第15次辦理,歡迎國內生技產業業者踴躍參與,辛苦的研發成果應該讓更多人看見與了解,投資與產業相互帶動成長,台灣生技製藥產業才能長遠經營、不斷向上提升競爭優勢。

 

藥物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

第一條
本辦法依藥事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
本辦法所稱藥物,指藥事法所稱之藥品及醫療器材。
第三條
本辦法適用獎勵對象為國內之藥物製造廠及從事藥物研發之自然人、法人、機構或團體,其研發成果符合本辦法之獎勵條件者。
第四條
本辦法適用之獎勵條件如下:
第五條
為審議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,應組成藥物研發審議會(以下簡稱審議會)。
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,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、中央工業主管機關、科技相關代表、學術機構、工業界之代表及有關學者共同遴選組成。
審議會由委員相互推選一人為主席。
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。
第六條
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案件,應由審議會審議通過後,再由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獎勵之。
前項之申請審議,每年辦理一次。必要時得增加辦理次數。
第七條
符合第四條規定,並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之受獎勵者,得頒給獎狀或獎金,獎金額度依下列標準計點核給之獎金:
第八條
本辦法所需之獎勵經費,由下列財源籌措:
第九條
遇二個以上獎勵對象,為相同之發明或研究,分別申請獎勵時,應就最先申請者獎勵之。二個以上獎勵對象共同申請獎勵時,其所受獎勵為該共同申請人所共有。
第十條
獎勵對象符合第四條之獎勵條件者,得由相關公、協、學會等團體推薦或直接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。
第十一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